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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於12月25日三讀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修正案,

將電子支付、票證法案整合管理,也明訂民眾能跨業者轉帳,或用電支購買外幣、基金等金融商品,移工也能用電子支付匯錢。


金管會初審時表示,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使用的場域及運用技術界線已漸漸模糊(原因),法律性質雷同但規範確有差異,導致執行上常有困擾,因此修法整合兩部法,以有效落實金融監理、消費者保護並促進電子支付產業。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修正重點包括,整合電子支付、電子票整,未來電子業者將走入歷史悠遊卡一卡通等業者改為電子支付業;放寬電支業者間可相互轉帳,形成串聯,例如未來街口也能轉帳到一卡通帳戶,只需掃QR code就能完成,增加使用便利性。


本次修法也大幅增加電支業者可經營的業務,除了現行的儲值、代理收付等,等未來修法通過上路, 還進行國內小額匯兌外幣買賣(含人民幣、港幣)協助發行禮券跨機構轉帳紅利積點整合折抵等業務,等同提高電支業者功能。


三讀條文明訂,電支業者可經營的服務項目共新增9項,包括

1、國內外小額匯兌、2、外幣買賣、3、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,4、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、5、提供提使用者之間及6、與特約機構間的訊息傳遞、7、電子發票系統及8、相關加值服務、9、商品禮券或票券發行。

 

又三讀條文規定,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,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、提供前述服務相關的資訊系統及設備規劃、建置、維運。

 

此外,三讀條文指出,將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跟境外機構合作,但若涉及核心業務的合作,像是代收代付、儲值、轉帳、買賣外幣等,第一次合作應經過金管會核准,之後合作過程中若陸續增加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機構合作,只需要向金管會備查(備查跟核准不同意思完全不同)。換言之,假設國內某電子支付機構跟大陸支付寶合作某業務經金管會核准,之後再跟微信合作同樣業務時,只需要向金管會備查,不須經金管會核准。

 


心得:
移工或成最大受益者 XD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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